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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护理费的问题

本主题由 曾经沧海 于 2008-1-19 14:47 提升

请教关于护理费的问题

  来燕山之前从来没想过护理费的事儿,在旺康复发的一个关于维权的帖子里看到一个朋友回帖时说我也应该有护理费的.我当时也没往心里去.后来有好朋友说我亏吃大了.可我在工伤认定条例中也没找到我能定为工伤的依据.现在把我的具体情况说明一下,请老楚大哥等比较清楚这方面常识的朋友看看我能不能拿护理费.
     我受伤前是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中学教师,职称为中教二级.一九九四年七月(暑假)回娘家的途中,遭遇车祸,第六胸椎粉碎性骨折,完全性截瘫.残疾证上写的是一级肢体残疾.我没有办理病退,算是病休,现在拿80%工资.2001年拿过50%,后来找了一下,又加上来了.前些年,每逢春节和教师节,单位还来慰问一下.现在已经连续三年,哪怕是春节,也没有表示过了.受伤后,从来没有拿过护理费.我的工资是由财政局拔到教育局,教育局拔到教育站,再到学校,然后到我手中.2001年由80%到50%,中间的那30%还不知道被哪个单位给黑了.
     以上就是我的大致情况,请朋友们指点指点.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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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梦的情况好象应该不是公伤,如果你是公伤,应该有护理费的,象你的这种情况就看怎么定性了,如果学校评你为公伤,那你的待遇会得到保证的~!
人生如海  生命如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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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我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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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偷偷地跑出去玩摩托车摔的 ,也不是公伤 ,只拿一点干巴巴的退休费。 喝粥还是没有问题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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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暑假为何不算公伤。争取权力。但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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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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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该赔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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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康复说的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该赔赏呀!",蓝梦找过出车的单位没有,就是责任人~!
人生如海  生命如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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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我不懂,最好问问老楚哥,看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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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找肇事人赔偿,不过已经过诉讼期了
放眼现实,感叹命运,无奈已没有任何意义。
告别那无奈的心情,开始-继续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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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曾经沧海 于 2007-1-8 10:51 发表
蓝梦的情况好象应该不是公伤,如果你是公伤,应该有护理费的,象你的这种情况就看怎么定性了,如果学校评你为公伤,那你的待遇会得到保证的~!
学校有这个权力吗?
学校曾经给我出过证明,说我是为学校办事的途中遭遇车祸的.可人事局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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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旺康复 于 2007-1-9 00:17 发表
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该赔赏呀!
找了,没用.车是个体的,司机是穷光蛋一个.
虽然是个体的车,但是是从客运站发车的,他们之间应该有连代关系的.我当时起诉的对象有三家:汽运公司\汽车站和个体司机,可是法院不受理.理由是:司机已判刑,刑事不附带民事诉讼.据说当时的法律是那样规定的.现在早过诉讼期了.
我就觉得好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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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继续革命 于 2007-1-9 17:09 发表
应该找肇事人赔偿,不过已经过诉讼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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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我来迟了。

根据蓝梦提供的情况,估计所在学校没有参加社保?

根据国务院375号令第三章的工伤认定,对照蓝梦提供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工(公)伤条件。暑假回娘家途中①不是上下班途中;②不是工作时间;③不是工作场所;④不是因公外出;又不是抢险救灾或公共利益活动......。如果是学校组织外出活动或回娘家的同时顺带有学校的任务,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说实话,我就怕遇上学校类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教职员工又不算国家公务员,学校又不是企业,真是两头不靠岸。这种性质的事业单位,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理论上讲,不实行财政拨款收支,不实行国家政策调控,理应自行参加社保的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地方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也逐步纳入了社会保险,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保险,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其他事业单位”的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办法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这就形成了一个社会不公,这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我曾经想过就这个话题可以考虑写篇论文,说不定又拿个什么奖呢?后来发现问题错综复杂,千丝万缕,一团乱麻。这问题国家都没个谱,我操这份心还不如在燕山多做两个音画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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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蓝梦 于 2007-1-9 17:09 发表
学校曾经给我出过证明,说我是为学校办事的途中遭遇车祸的.可人事局不能通过.
工伤认定根本不是人事局的事!学校证明还在吗?有希望啊!

有关工伤保险以及相关待遇问题可到我这个《政策 法规》专栏看看,有不明白的问题可跟我讨论讨论。
http://www.dk705.cn/zhengce/zhengce/200611010012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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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梦姐,我看了你写的受伤经过,应该不算工伤。而我是在因公外出途中受的伤,但这个“途中”又是坐旅行社的车出的事,最后单位定性是:不是工伤参照工伤处理。从2004年起经过我的多次申请,单位协商,才开始给我每月发护理费,但离北京市最低护理费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也就是说没完全按工伤去支付我的护理费,只负责了一部分。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里关于护理费的逐年增加,今年我还得继续向单位写申请。
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195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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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楚哥在这个问题上对大家的帮助!
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195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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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泥鸿 于 2007-1-9 21:33 发表
我是在因公外出途中受的伤,但这个“途中”又是坐旅行社的车出的事,最后单位定性是:不是工伤参照工伤处理。从2004年起经过我的多次申请,单位协商,才开始 ...
因公外出途中受伤!!!泥鸿为护理费而写申请,太客气了。04年之前依据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作参照工伤待遇来处理是对的,但待遇是完全一样的!
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了,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泥鸿完全是因工受伤!护理费应予照发!泥鸿因工坐旅行社的车出了事,不是泥鸿的过错,《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规定必须要符合什么交通工具。泥鸿要拿着国发375号令理直气壮地找他们,为护理费写申请就太看不起俺们地质队出身的温家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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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哥:问题是我的官司里已经有让肇事单位赔付护理费这一项,难道还可以不管官司本身打得如何,而另行再向单位理直气壮地要全额的护理费?再烦请楚哥明示!
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195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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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泥鸿 于 2007-1-9 22:21 发表
楚哥:问题是我的官司里已经有让肇事单位赔付护理费这一项,难道还可以不管官司本身打得如何,而另行再向单位理直气壮地要全额的护理费?再烦请楚哥明示!
泥鸿你大错特错了!交通肇事理倍与工伤保险待遇根本是两码事!交通肇事者愿倍你一千万也跟《工伤保险条例》不相干!也就是说,你是不是因公,交通肇事者也要倍偿;反过来你能不能得到倍偿,工伤待遇照享受。这种案例我十分清楚,为因工伤残护理费打起官司来泥鸿必胜!

交通事故是民事责任,一般都有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理倍是社会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政策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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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疑问:
楚哥,我说得再具体一些:我们一行几位老师开完会后没有马上返回,而是由带队老师牵头与一家旅行社签约,游玩了三天,在旅游途中车出的事……所以单位就定性为“不是工伤参照工伤处理了
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195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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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 泥鸿 的帖子

“最后单位定性是:不是工伤参照工伤处理。”
不知泥鸿手中有劳动部门发的《工伤认可证》和《因工残废证》吗?该两证前者是认可后者注明伤残等级。有了这两证就好说话。我写申诉信时劳保部门就要我把该两证的复印件附在信后。
只要是工伤就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这是不许缩水和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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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泥鸿 于 2007-1-9 22:38 发表
还有一点疑问:
楚哥,我说得再具体一些:我们一行几位老师开完会后没有马上返回,而是由带队老师牵头与一家旅行社签约,游玩了三天,在旅游途中车出的事……所以单位就定性为“不是工伤参照工伤处理了
哦~难怪泥鸿有些畏畏缩缩,这种情况的确是界线不清。

我个人认为,这事虽有纪律过错,但不是泥鸿的错。再说,整个行程属公干集体活动期间,比照工伤待遇处理是恰当的。既然是参照工伤处理,就按工伤待遇支付,没有折扣的,否则就是非因工。“比照工伤”在待遇上不可以不左不右任意取中间值的。

91年三八妇女节,我单位某分队6名女工经领导同意外出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时我处理很棘手,苦于没有政策依据,单位坚持认定为非因工,经请示市级总工会和省系统工会均不敢定论,于是我请示省总工会,省总明确答复,三八妇女节集体政治活动,认定为工伤!

学校类事业单位就是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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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旺康复 于 2007-1-9 22:48 发表
“最后单位定性是:不是工伤参照工伤处理。”
不知泥鸿手中有劳动部门发的《工伤认可证》和《因工残废证》吗?该两证前者是认可后者注明伤残等级。有了这两证就好说话。我写申诉信时劳保部门就要我把该两证的复 ...
回旺康复:这两个证我都没有 我出事后在外地住院一年,单位没人去给我办这些证。回来后又先顾着打官司,一直到03年才开始与单位正面交涉。这之间我也曾多次问过单位,是否该办什么工伤手续,单位的回答是:让我安心打官司,内部的事等官司处理完了再说。03年与单位交涉的结果就是这个“不是工伤参照工伤“。
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195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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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老楚 于 2007-1-9 23:03 发表



这个虽有纪律过错,但不是你的错。再说,整个行程属公干集体活动期间。
91年三八妇女节,我单位某分队6名女工经领导同意外出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时我处理很棘手,苦于没依据,单位坚持认定为非因 ...
不管怎么说,我还是尽快把申请调整护理费的材料递交上去再说。05年我就写过一次申请,单位给调整过一次,但还是比国家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少了很多。

非常感谢楚哥的解答,你的回帖我都保存好了。估计用得着!
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195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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