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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护理费的问题

本主题由 曾经沧海 于 2008-1-19 14:47 提升
护理费,我是不指望了,看来看去,我也算不上工伤,肇事者赔偿也不可能了,时间太长了.自认倒霉吧.我自己护理,不需要护理费了. 工资正在套改,要加钱了.
非常感谢朋友们的热情回帖!特别是楚哥和旺康复,辛苦了!我在这里为你俩鞠躬了![em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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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蓝梦 的帖子

你真是够冤。不过你的良好心态值得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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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得到车主赔偿的项目,即使是再按工伤处理,也会扣除已得赔偿项的,并不能两头重复得到赔偿。由于车主的赔偿往往是一次性赔付,数额通常远不如按工伤处理的累加,所以一般人都会在出了工伤性质的车祸后,急需的费用先让单位垫付(同车主在论定赔偿有个时间差,长的甚至几年),然后再同单位按工伤处理。
       护理费具体数额各地不同,但标准依据一样。对战友们来说,当然是多多益善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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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按规定涨{少涨},护理费干脆不涨,不知这是哪里的政策?维权没精力,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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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ixi88 于 2007-1-15 13:45 发表
已经得到车主赔偿的项目,即使是再按工伤处理,也会扣除已得赔偿项的,并不能两头重复得到赔偿。由于车主的赔偿往往是一次性赔付,数额通常远不如按工伤处理的累加,所以一般人都会在出了工伤性质的车祸后,急需 ...
已经得到车主赔偿的项目,即使是再按工伤处理,也会扣除已得赔偿项的”这样处理是那家的政策?
我可以明确告诉你,这种处理是错误的!
我在本帖20楼已经回答过这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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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苦啊,俺向谁讨护理费呢?

天啊!咋这不公平啊!
大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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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这位tuhuachuan 是怎么受伤的?广东省的政策还是比较公平的,而且我所知东莞那边的待遇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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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新战友参考参考~!
人生如海  生命如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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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伤就应有护理费,赶紧去找有关部门争取评个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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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老楚 于 2007-1-15 21:26 发表


“已经得到车主赔偿的项目,即使是再按工伤处理,也会扣除已得赔偿项的”这样处理是那家的政策?
我可以明确告诉你,这种处理是错误的!
我在本帖20楼已经回答过这问题了!
我受伤以后,在办理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的”意外伤害险“时,单位就要扣除一部分医疗费用。后来我依据保险规定找了保险公司,才将全部保险理赔款项给了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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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楚大哥!!!!!!!!!!


今天刚看到此帖,有疑问请教!!!!敬请看到速答:
我是公务员, 工作期间受伤,〈已定为工伤〉伤后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 〈已认定〉,目前医疗事故正在理赔中。。。但单位由于是乡镇zhengfu,没买工伤保险,单位根本没给我工伤待遇,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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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

忘了  
单位只是按月发了足额的工资,其他就没了......就连当时事出后上一级zhengfu拨的几万元救治专款也被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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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ug7010xg 于 2008-10-27 00:31 发表

今天刚看到此帖,有疑问请教!!!!敬请看到速答:
我是公务员, 工作期间受伤,〈已定为工伤〉伤后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 〈已认定〉,目前医疗事故正在理赔中。。。但单位由于是 ...
哦~你在这跟帖,差点没发现。

过去的社会主义“劳动保险”和现在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工伤保险”我比较掌握。但工伤保险条例只对企业实施,国家公务员实行的是财政收支。很不好意思,我平时很少关注这一块的政策,工作上偶有关联但也只知皮毛。公务员工伤待遇问题,好象国家至今没有具体规定项目和标准,无法确定待遇。是否也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六十二条是这样写的,你看看http://www.dk705.cn/UpFile/2007012114154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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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位公务员朋友可以走优待抚恤这一块,因为里面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你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http://www.hunanmca.gov.cn/ywgzS ... &MZ_newssort=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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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楚  白云黑土  二位的回复
慢慢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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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老楚 于 2007-1-9 22:31 发表


泥鸿你大错特错了!交通肇事理倍与工伤保险待遇根本是两码事!交通肇事者愿倍你一千万也跟《工伤保险条例》不相干!也就是说,你是不是因公,交通肇事者也要倍偿;反过来你能不能得到倍偿,工伤待遇照享受。这种 ...
这个情况有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定,叫责无双赔,就是说同一种损害责任不可能得到重复的损害赔偿,如果第一次赔偿没有了列明该项赔偿项目,你还可以向其他责任方主张权利。再比如你本身有人身保险100万,你是因对方肇事完全责任可以陪你50万,你就不能同时主张赔偿100万和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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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喜鹊 于 2008-10-31 21:21 发表
这个情况有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定,叫责无双赔,就是说同一种损害责任不可能得到重复的损害赔偿,如果第一次赔偿没有了列明该项赔偿项目,你还可以向其他责任方主张权利。再比如你本身有人身保险100万,你是因对方肇事完 ...
很高兴,欢迎讨论!

这种情况也许是对的,因为都是商业保险,他还要赔驾驶员的第三者责任险,所以“责无双赔”。

《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政策性保险,是针对企业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制性措施(保险费是每月从劳动者工资里扣缴和工作单位按比例缴纳的)。

交通事故所投的保险是保险公司的商业性保险,它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是否工伤,只有出钱买了保险才有赔偿(这个保险是驾使员为第三者买的,不是为社保局买的)。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用“责无双赔”来逃避工伤赔偿(现时,有些省份在制定本地政策时就是这样逃避的)。

比如:某人公差乘飞机,在登机前他自主买了两份共4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如果飞机出事,保险公司必需赔偿。此人公差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条件,所在当地社会保障局应当赔偿。通常情况下,40万元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的赔付标准,按喜鹊仁兄的理解,社保局可以免赔了。此人岂不是自作聪明自已出钱买商业险为社保局省钱,为国家做最后一次贡献。实际上就等于社保局逃险或者叫侵占了此人和工作单位每月交纳的工伤保险费。这样的话,大家都买商业性保险得了,可必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五保呢?

事实上,此人是买了工伤保险,又买了两份人身意外保险,本来就是三重保险,什么狗屁法律“责无双赔”乱套?真是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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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兄客气,本想把本贴的内容发到徐涛法律服务网证实一下,单是偶然搜索到了一个有详细说明的内容基本相同案例的帖子,粘过来共同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 ... r=qrl&adt=0_209

交通事故与公伤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7-4-3 13:01
请帮帮忙

我亲亲因交通事故造成五级伤残对方是全责并定为公伤,我想问:我们应该怎样索赔多少合适。如果对方全额赔偿那麽公伤工伤保险怎麽办,以后因工伤引起的病患由谁负责(费用方面)。请用通俗语言解答。

诚谢
问题补充:现在医生怀疑股骨头坏死但从片子上看还不太明显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麽办?谢谢
提问者: 国人本色 - 试用期 一级 最佳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索赔金额一般是双方商议的,也就是私了,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食宿费、交通费、陪护费、以及精神赔偿及后续费用什么的。如果对方不赔偿的话,只好去法院起诉,不过只有医疗费。食宿、陪护及有发票的费用比较容易赔偿,精神补偿就几乎没有。而且后续费用好像也不好弄啊!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另外,工伤保险是不支持双重赔付的,要等民事赔偿之后再进行工伤保险的赔付。也就是说,如果私了,要把协议及票据(没有票据的要提供票据所在地的证明)提供给工伤保险科。要是走法院了,待法院执行后把判决书和法院开的票据存留法院证明提供给工伤保险那里,没有赔付的费用工伤保险会审核后赔付的。
建议具体参照一下工伤保险条例,而且各地区情况不同,各地也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规定,可以参照一下。另外可以去当地劳动局和社报中心咨询。
^_^因为我只是看了一起工伤事故是如此办理的,也不是很清楚,只能提供这点帮助了!
参考资料:www.dfaw.con.cn/1yntn/rvbtqertbv
回答者: 83820707 - 江湖新秀 四级   3-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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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的不完善的大陆法系立法系统有很多不利弱势群体的条款,比如这次同样发生在美国和中国的房贷断供法律问题,在美国银行要承受最终损失,在中国银行则负担有限责任损失,断供者则要受到追偿损失。还有著名的美国烟草致癌诉讼,这要是赶上这次三鹿事件,直接就法院清算托管了,还重组个什么劲啊,那点家当都不够赔的,但中国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真是弱者的悲哀。咱们的讨论虽然实际大于意义,但是这也是推动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的小小推动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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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楚兄所例举飞机保险一事,我所了解的是飞机铁路公路客票在我国虽属商业保险范畴但都是附加强制保险,消费者好像没有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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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喜鹊 于 2008-11-3 11:34 发表
另外楚兄所例举飞机保险一事,我所了解的是飞机铁路公路客票在我国虽属商业保险范畴但都是附加强制保险,消费者好像没有选择余地
有的,我今年往返海南就买过(投保10元,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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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以经讲过“责无双赔”,“现时,有些省份在制定本地政策时就是这样逃避的”。在计划经济年代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时期是绝对不允许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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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老楚 于 2008-11-3 11:52 发表
我前面以经讲过“责无双赔”,“现时,有些省份在制定本地政策时就是这样逃避的”。在计划经济年代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时期是绝对不允许这样处理的。
对,那时候一起事故赔几百元算多的,没有太详细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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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故赔几百元,是交通事故吗?过去的工伤事故是没有“赔”这个字的。

        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是从原社会主义创始国苏联那里原原本本搬过来的,是社会主义的原创产物,实施了近一个世纪了。特点是,只要你参加国营企业劳动就可享有保险(简称;劳保),不需个人付钱。目的是减低劳动者后顾之忧,安心革命工作。其《实施细侧》是很明细的,大至抚恤费、救济费、护理费,细至来回路费、生活补贴等等都有标准和计算公式,而且全国统一。《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侧》的政策性、可操作性是十分强的。

        社会商业性保险是资本主义的产物。特点是,只要你出钱投保,就可享有相应险种的保险(统称;社保)。从政治角度“社”和“资”是水火不溶的,根据邓小平的“猫论”,资本主义的好东西我们也可以拿来用,不符合国情的东西我们不要,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体表现。现在的改革就是要《劳保》逐步过渡到《社保》,出于社会安定问题,老一辈劳动者的“劳保”又不能一下子转去纯商业“社保”。于是,就出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五花八门的“保险公司”,前者是执行国家政策但又具有经济性质的政 府机构(同时,允许地方政 府的附加政策),后者是纯经济的民间公司,而且是各自为阵,各自表述。这就出现各地的差异和地方官员、办事人员有不同的解释。改革开放刚满30年,还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历史问题丛横绞错。《工伤保险》在各地的实施过程中有不合理的偏差甚至是错误的,律师也是一头雾水难以摸准的。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与燕山论坛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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