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我还真看到了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当中第十条我说令人费解的问题了,

转过来给大家看看,
摘录如下:
四川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惹争议
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之后,他拿到了肇事司机给的赔偿,还能否获得工伤保险金呢?四川的李天祥先生用了3年时间,寻找出了答案:看你是哪个省的职工了。
按照北京等多数省区的规定,这种情况的工伤者将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金;而在四川等少数省区,工伤保险金将被大幅扣减,甚至一分钱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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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进行劳动仲裁,李天祥一家本来还可以得到企业给的一笔钱,现在仲裁了,连那笔钱都没有了,还花了1020元的仲裁费。翻看着四川省政府的这部规章,李天祥有些懵了。
他并不服气,在咨询了一些法律界同仁后,他坚定了一个观念:四川省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在第10条规定,处理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关系实行补差原则,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既超越了立法权限,又在立法精神实质和具体条文上与身为上位法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
2004年10月,他走进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将企业告上法庭,继续讨要工伤保险金。
他没有偃旗息鼓,而是很快上诉到了成都市中院。后来他给记者说了当时的想法:自己作为一个懂法的人,发现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的问题,更应该据理力争。
三
法学家河山针对此案评价说,《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它的精神就是说,民事赔偿是一回事,获得保险金是另一回事,可以得双份。例如被保险人被车撞死了,其受益人获得保险金以后,仍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他指出,《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2002年修订的,本案所涉及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的《实施意见》都在其后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保险法》是一致的,不存在问题。
除了准备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四川省政府的《实施意见》,李天祥还在准备向法院提起申诉。他把自己现在的行动,看成是一位法律界人士的尽责:既然认为政府规章存在问题,就应去推动问题的解决。
记者还先后致电咨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前一机构回复说四川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属于省级文件,省法制办没有审查的权限。后一机构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对媒体的这类咨询,通常不便回应。
来源:中国青年报
看来我还是象春光老大说的,PP挂暧壶,有一定水瓶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