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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给我勇气,力量和帮助对抗政府部门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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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勇气,力量和帮助对抗政府部门的腐败!

劳动保障部门缘何成为工伤维权拦路虎
我是原国营江西石城轴瓦厂的一名下岗职工,名叫王尚林。告诉大家我的遭遇请大家帮帮我恳求媒体;记者采访报道(联系电话13097076252)2006年11月7日在个体企业石城恒昌有色金属机械厂工伤,整个右臂截肢,不曾想在往后的维权路上劳动保障部门竟然成了拦路虎!
请看我的维权过程:
2006年11月13日向江西省石城县劳动保障局填报工伤认定申请
2007年6月13日市劳鉴委作出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从申报工伤认定时起就一直隔三岔五到劳动保障局询问催促办理,但直到2007年8月才得到县劳动保障局通知已被认定工伤,但以缺乏经费及没有人专程为我领取为由,说要领取的话得自己去赣州拿!至此本应六十日内作出的工伤认定已耗时九个多月。由于自己领取,复印了卷宗。

2007年8月办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007年10月依旧得自己去赣州拿结论!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依据是符合GB/T160-2006五级14条(一手功能不全),我通过上网查询才知道这个结论是被人陷害!不存在的手何来功能不全?天大的笑话!

本应为三级伤残符合三级13条(一侧肘上缺失)为何会定为五级?一个多人的专家鉴定组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无法让人联想其中是否有什么猫腻!
经过一个多星期在石城与赣州劳动保障局之间奔波,2007年10月25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作出了三级工伤的鉴定结论!改为三级的理由是:因伤者右手上肢缺失的X片等相关资料不全,经专家组医师再次对伤者本人当面检查核定,同意改按伤残等级为三级确定。2007年10月25日
我们再来看看上面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我早已递交了伤残情况的照片,为何资料不全?资料(照片)哪去了?资料不全也该退回补齐,可以随意作出结论么?其中的黑幕只有县与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知道!
2007年11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本应在六十日内作出结论,可现在依然没有消息,这是为何?
距离工伤日已一年零两个多月,有些物证会渐渐灭失,人证的记忆也会随时间流逝而渐渐忘却。事情一拖再拖,将来我拿什么维权?
劳动保障部门,你在保障什么?你该充当维权的拦路虎么?
通过以上材料上访,县劳动保障局终于作出裁决:
通过信访后久久不能解决的劳动仲裁很快就有了结果!
但是由于我的信访触动了石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腐化的神经——不打自招了!其结果当然可想而知!请劳动保障局敢于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要只是以已作出仲裁作为回复,正视存在的问题!
1:为什么我的工伤认定耗时九个多月才拿到?这期间你们在干什么?如果吃着国家的俸禄不干事,不作为,岂不是蛀虫一个?
2:为什么要当事人自己去赣州拿《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经费不足的话你们将经费挥霍到哪去了?国家不会没有给经费吧?所谓经费不足是不是索贿的暗语?该不该支付当事人差旅费及误工费?
尽管已作出裁决,但你们不应为你们的行为羞耻吗?就这样报复一个信访者吗?
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工资举证责任。你们不让他拿出证据也无视我的工资情况调查申请,不按证据规定第75条(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不作调查就按市平均工资计算这分明是故意偏袒!究竟为什么?你在鼓励毁灭证据么?
4:我是国有企业石城轴瓦厂下岗职工,什么时候成了农民工啦?为何根据《江西省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裁决?
5:就算按《江西省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也是领取伤残待遇的时间计算至平均寿命75周岁,而我为何是计算至60周岁时止?这剩余15年的伤残待遇你们有用人单位回扣是吗?如此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不是给政府摸黑吗?
6: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们无权处置保险公司的赔付!执法者不知法吗?
附:石城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石劳仲裁字[2008]01号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裁决如下:因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提供领取工资的依据,本人工资按赣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86元计算,领取伤残待遇的时间精神至申诉方60周岁止。被诉方石城县恒昌有色矿山机械厂一次性支付以下费用:(1)住院伙食补助128.80;(2)护理费433.61;(3)医疗期工资1084.03;(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720,(5)一次性伤残待遇75535.49.以上共计人民币96901.93.应扣除中国人寿保险石城支公司赔付的医疗费8279.20,申诉方暂借款5000,被诉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36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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